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プライバシーポリシー

关于BEXC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通过本网站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所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其相关隐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如下。

第1条(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含义等同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个人信息”,指的是关于活着的自然人的信息,该信息中所包含的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电话号码、联系方式等其他可以通过描述识别到特定个人的信息,及容貌、指纹、声纹等数据,及健康保险卡的保险人编号等能够通过该单独的信息识别到特定个人的信息(个人可识别信息)。

第2条(个人信息收集方法)

进行用户注册时,本公司有可能会向您询问注册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帐号、信用卡号码和驾照号码等个人信息。此外,还有可能会向本公司的合作方(包含信息提供商、广告商、广告发布商等。以下简称“合作方”。)收集用户与合作方之间的,包含用户个人信息在内的交易记录和结算信息。

第3条(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本公司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用于本公司提供服务及维护运营
用于回答用户的咨询(包括验证身份)
用于发送服务介绍的邮件,如用户正在使用的服务的新功能、更新信息、宣传活动等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
用于必要情况下的维护、重要通知等
用于确认用户是否存在违反使用条款、或试图将服务用于非正当目的的行为,并拒绝相关用户的使用
用于供用户自行浏览注册信息及修改、删除、使用情况等
用于向客户申请付费服务的费用
以及为达成以上使用目的所附带的目的

第4条(使用目的的变更)

只有在变更后使用目的与变更前存在关联性且合理的情况下,本公司才会更改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如果本公司对使用目的进行了任何变更,将以本公司既定的方式将变更后的使用目的通知用户,或将其发布到本网站。

第5条(将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

除以下所列情况以外,未经用户事先同意,本公司不会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除外。
出于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的目的所必需的情况下,且难以征询客户同意的情况时
为了提高公共卫生水平或推进儿童健全培养的特殊必要情况,且难以征询客户同意的情况时
在国家机关、地方团体或被委托人在执行法律规定相关事务寻求配合,而征询本人同意的行为可能会妨碍到公务执行时
事先告知或公布下列事项,且本公司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呈报时
使用目的中包含了向第三方提供的情况
提供给第三方的数据项目
提供给第三方时的手段或方法
应个人要求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
受理个人要求的方法
尽管有前款规定,但在下列情况下,该信息的提供对象不属于第三方。
本公司为达成使用目的,在必要范围内对个人信息的管理进行全部或部分委托的情况下
伴随合并或因其他事由进行业务交接时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下
与特定人员共同使用个人信息时,包含该使用目的在内,需事先将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的项目、共同使用者的范围、使用者的使用目的及对该个人信息的管理负有责任的人的姓名或名称通知本人,或者保证其处于本人易于知晓的状态

第6条(个人信息的披露)

当个人要求披露个人信息时,本公司将立即向本人披露个人信息。但是,若消息的披露有可能造成以下任何后果的情况下,将有可能不会披露全部或其中部分信息。一旦决定不予披露,本公司将立即通知用户。此外,个人信息披露每件需收取1,000日元的手续费。
可能有损本人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利益时
可能对本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带来重大影响时
违反其他法律的情况
尽管有前款规定,但原则上不会披露个人信息以外的任何信息,如历史和特征信息等。

第7条(个人信息的更正和删除)

如果本公司保存的个人信息不正确的情况下,用户可通过本公司所规定的手续向本公司申请个人信息的更正、添加或删除(以下简称“更正等”)。
当本公司收到用户前款规定中所提到的申请,并判断有必要更正的情况下,将立即更正相关个人信息。
本公司在基于前款规定进行个人信息更正的情况下,或决定不予更正的情况下,都会立即通知用户。

第8条(个人信息停用等)

若本人因个人信息的使用超出了既定使用目的的范围,或该信息为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的为由,要求停用或删除该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停用等”。)的情况下,本公司将立即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前款规定的调查结果,如果判断有必要进行更正的情况下,本公司将立即进行个人信息停用等。
本公司在基于前款规定进行个人信息停用等的情况下,或决定不予停用等的情况下,都会立即通知用户。
尽管有前两款规定,如果停用等费用巨大,或者処于其他难以停用的状况下,为保障用户权利、利益,有必要采取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则应采取该替代措施。

第9条(隐私条例的变更)

除法令或其他本条例另行规定的事项以外,本公司可以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对本条例内容进行变更。
除非本公司存在其他规定,否则修改后的隐私条例默认为自本网站上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10条(咨询窗口)

有关本条例的咨询,请联系以下咨询窗口。
地址:〒550-0014 大阪府大阪市西区北堀江1-1-7 四桥日生大厦4F
公司名称:BEXCS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06-6684-9216(营业时间:上午10点~下午5点、周六日除外)